供热温度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时间
1、供热时间应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执行。
2、供热经营企业不应延后开始、中止或提前结束供热。
供热水质
供热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
室温监测
1、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抽测制度,逐步完善热用户室温远程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自动远传,及时监测热用户室温情况。对不具备安装室温远程监测系统条件的热用户,应建立入户室温检测制度。
2、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进行热用户室温监测,监测点(包含远程监测和入户测温)的选择应根据供热系统二次管网近端、中部和末端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设置。比例宜为:
(1)近端20 %、中部30 %、末端50 %;
(2)阴面60 %、阳面40 %;
(3)上层30 %、中层30 %、低层40 %。
3、抽测同一单元用户数量不超过三户,不得连续两个供热期抽测同一户。
4、供热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标准5.4.2—5.4.3的要求,制定整个供热期的室温抽测方案(计划),确定好室温抽测的总户数、具体的热用户、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并严格执行。
5、入户室温检测可按照设区市的室内温度测量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无相关规范规定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
(2)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3)应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 min后进行;
(4)应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 m的高度为测温点;
(5)检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
(6)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7)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服务标准
1、供热温度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应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执行。
供热经营企业不应延后开始、中止或提前结束供热。
3、供热水质
供热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
4、室温监测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抽测制度,逐步完善热用户室温远程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自动远传,及时监测热用户室温情况。对不具备安装室温远程监测系统条件的热用户,应建立入户室温检测制度。
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进行热用户室温监测,监测点(包含远程监测和入户测温)的选择应根据供热系统二次管网近端、中部和末端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设置。比例宜为:
a)近端20 %、中部30 %、末端50 %;
b)阴面60 %、阳面40 %;
c)上层30 %、中层30 %、低层40 %。
抽测同一单元用户数量不超过三户,不得连续两个供热期抽测同一户。
供热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标准5.4.2—5.4.3的要求,制定整个供热期的室温抽测方案(计划),确定好室温抽测的总户数、具体的热用户、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并严格执行。
入户室温检测可按照设区市的室内温度测量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无相关规范规定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a)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
b)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c)应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 min后进行;
d)应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 m的高度为测温点;
e)检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
f)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g)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入户检测数据和结果应经用户确认。
供热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远程监测和入户室温检测的相关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为供热系统的节能技术升级改造、优化调度、智慧供热等提供依据。
不满足本标准5.1条件下,测出的热用户室温,可作为大数据分析使用,不作为室温合格与否的认定依据。
热用户对室温检测有异议的,按照本标准7.2.3执行。
5、测温不达标退费要求
因供热经营企业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实施合理退费。
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承诺日期之前办理测温不达标退费事宜,且不应晚于供热结束后的两个月内。